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资〔2024〕350号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
2024年10月22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开放共享服务,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主要包括对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验收、固定资产建账、运行、维护与维修、对外服务与开放共享、队伍建设、效益考核、数据填报、报废处置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基建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学校及上级部门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二)研究并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效益评价体系,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集约管理和开放共享;
(三)审议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中的其它重大事项,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相关信息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
(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安全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检查;
(五)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相关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六)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学校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中心、基建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及工作实际,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三)确定分管领导,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过程中的指导与审核工作;配备专业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
(五)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和开放共享的管理、协调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相关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
(八)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以下简称“大仪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校和所属使用部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所管仪器设备日常使用与管理过程中所需相关管理制度;
(三)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使用、开放共享、维护维修和使用监督,确保设备的完整和安全运行;
(四)针对须具有特定资格人员管理与操作的仪器设备,负责指定具体人员,并赋予独立管理与操作权;
(五)负责所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统计与信息报送。
第三章 购置论证与审批
第十条 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须在购置前按照下列组织形式开展相应的论证工作。
(一)纳入各类建设专项(如“高地大”专项、科研类专项、教学类专项等)内购置的,由负责专项申报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在开展专项项目论证时,一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并将可行性论证结论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备案。建设专项申请中有论证要求的,按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无论证要求的,参照本条第(二)款开展。
(二)非建设专项计划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按单台(套)预算价格组织开展相应的“部门级”和“校级”论证工作。
(1)凡计划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由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部门(以下简称“申购单位”)组织开展“部门级”论证工作。并填写《上海海事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以下简称“论证书”),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
(2)预算单价在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的,在申购单位开展的“部门级”论证基础上,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组织开展“校级”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各类建设专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其论证工作按专项申请中规定的期限完成;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内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须在申报年度预算前完成论证工作;除上述两类项目,视工作实际适时开展。如需开展“校级”论证的,申购单位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前期调研的充分性,保障论证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申购单位应提前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并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论证结论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论证的组织形式与工作要求。
(一)“部门级”论证会由各申购单位组织召开;“校级”论证会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组织召开。
(二)“校级”论证会专家组成员的遴选。申购单位可根据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际,推荐在该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专家,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遴选。应更多地邀请校外、院外的知名专家参加论证会。
(三)论证会专家组成员要科学合理。“部门级”论证会的专家数不少于 3 人的单数,由申购单位选定;“校级”论证会的专家数不少于 5人的单数,由申购单位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协商确定。必要时邀请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中心、基建处、保卫处、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列席。
(四)专家论证会主要围绕拟购设备的科学性、先进性、共享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以及预期成效、安装条件、运行保障等方面听取申购单位汇报,并采用专家组与申购单位之间问答交流方式进行。专家组应在论证书的“专家组论证意见”栏中给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三条 申购单位和申请人须对所提交的论证书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书。论证专家组须对其结论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可行性论证通过后,还须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按专项报批程序执行;使用学校年度预算经费购置的,按预算报批程序执行;使用除上述两类经费外购置的,须另行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一旦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重要原因确需变更的,须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组审批。必要时,按原程序重新组织论证与报批,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未开展可行性论证、论证未通过,或未履行审批程序、未获得批准的大型仪器设备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按《上海海事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安装与验收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在设备到货前应完成安装条件的落实工作,如房屋场地、电源、网络、水、燃气等保证设备正常启用的条件。对可以预见设备运行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电磁辐射、噪音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必须保证环保设施在设备安装前建设合格达标。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按《上海海事大学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使用部门应建立设备档案,并按学校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归档。档案主要包括:申请购置的批件(或复印件)、合同复印件、装箱单、说明书、全部技术资料、清点记录、技术验收记录与验收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章 资产登记与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申购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入帐单,以及相关合同、发票等结算凭证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七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要做到“三防四定”,即防尘、防潮、防震;定人保管、定室存放、定期保养,并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校验,保障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设备所在实验室应及时建立技术档案和各类记录文档(使用记录、保养检修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启用前,大仪实验室应完成设备操作规程的制定,并悬挂(或张贴)在设备旁的醒目位置;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每台设备应配备专(兼)职操作人员,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非岗位操作人员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不得上机操作。
第二十五条 大仪实验室应建立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做到安全操作,定期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大仪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负责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完成相关数据填报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开放共享需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大仪实验室应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参加有关平台的对外开放共享服务。具体按《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移出校外,确需出租出借或移出校外的,必须按《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进口的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或移出校外,并随时接受海关监管检查。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拆改或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等需要拆改分解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技术、经济效益合理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论证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及时报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内外力量尽快检修,做好检修记录,并做好维修情况详细记录。
第八章 报废和降级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严重影响使用价值,维修、运行费用过高或无法修复需要报废的,必须进行报废技术鉴定,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废手续。具体按《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使用时间过长、型号落后或性能下降、维修运行费用高的,经使用部门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可以降级使用。降级使用后,将不再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范畴。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参照《高等学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
第三十四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率、完好率、共享度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效率低,拒不共享服务或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暂缓或减少该设备所在部门的后续设备经费投入。
第三十六条 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调入评估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其前期论证与审批、安装与验收、资产登记、管理与使用、考核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沪海大实验〔2014〕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