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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07-16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海大科〔2024〕348号

 

校内各部门: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决定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上海海事大学

2024年10月22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管理和开放共享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18〕39号)、《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账面原值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单价在20万以下,但总价超过20万(含)的成套设备(涉密仪器设备除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设备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如需开放共享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公开和开放使用。信息公开是指相关职能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等)向校内外公开发布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开放使用是指各学院(研究院)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或个人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开放共享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开放共享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各学院(研究院)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工作,审议各学院(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各学院(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绩效考核。

(三)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处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优化升级等;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基础信息的审核、完善与信息公开等;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数据信息的统计和汇总等。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数据信息上报等,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校外开放共享服务合同的审核与签署等;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效统计与审核等;

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数据信息上报等。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相关费用收取,办理结算经费校内划拨等;

人事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岗位配置优化,指导各学院(研究院)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计发等;

审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流程进行审计监督等;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所需的网络条件,协助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校外用户进校的查验,提供设备所在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保障等。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统筹规划本学院(研究院)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建设,明确实验室分级管理职责;

制定本学院(研究院)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实施细则(须含组织架构、人员职责、日常管理、经费使用、绩效考核等),并报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议;

做好本学院(研究院)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对本学院(研究院)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的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实施机构和服务主体,每台大型仪器设备应安排适任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审核设备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统计设备使用机时和核算收费等。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向学院(研究院)和用户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信息查询、预约申请、使用统计等相关信息。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公开、预约使用、数据归集”运行模式。对于进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学院(研究院)须按照共享平台使用要求,认真填报设备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设备基础信息,完成设备的初始登记及后期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进入学校共享平台的设备,如发生故障率高、性能指标落后等情况,学院(研究院)应及时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或更换。

 

第四章  收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及原则

加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并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依据“全面开放、共享共用、有偿服务”原则,按学校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为方便结算,收取的费用统称为“服务费”。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审核

(一)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制定,以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等为依据,同时考虑仪器设备折旧、设备维修、技术服务及管理等因素。

(二)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学院(研究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且不高于上海市高校同类设备的平均标准;服务费的制定采取“校外”“校内”“院内”三级标准,且“校内”收费上限不超过“校外”标准的70%、“院内”收费上限不超过“校外”标准的50% 。各学院(研究院)的收费标准制定后,须报大型仪器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收费流程

用户使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应在实验开始前由设备管理人员录入收费金额,实验结束后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收费的分配和使用

财务处定期对收取的服务费进行结算,部门预算、市教委财政专项等资金不得作为测试用途进行校内划转。

收取的服务费,20%用作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管理费用;80%返回至学院(研究院),其中用于人员劳务发放的比例不超过学院(研究院)收入的30%;学院(研究院)的费用收入,在满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成本性支出的前提下,亦可部分用于学院(研究院)教学、科研、学科、实验室建设等发展性支出,学院(研究院)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对该费用具体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九条 收费管理

开放共享收取的服务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学校统一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财务处负责服务费的收取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服务费的审核与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私自收取共享服务的任何相关费用。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外用户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学院(研究院)应加强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科学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学院(研究院)应加强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对在开放共享服务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过错方按责任分担原则据实承担相应的损失。针对校外用户,在进入实验室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之前,应完成“上海海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校外开放共享服务合同”的签署,合同中应明确相关安全管理事项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义务与责任。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绩效考核每年度末实施1次。各学院(研究院)对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形成本学院(研究院)年度自评报告,并提交至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参考《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各学院(研究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学院(研究院)后续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和申请学校维修补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成绩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对于绩效考核优秀的学院(研究院),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后续大型仪器设备申购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院(研究院)须提交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后再重新申请考核;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将视情况限制该学院(研究院)第2年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二十五条 对于发生虚报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机时、服务收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院(研究院),年度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且停止第2年大型仪器设备申购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追究党政领导班子管理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个人,学校将依据相关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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