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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4-04-26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

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资〔2023218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3819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819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场所。包括主要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学实验室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实验室,以及提供教学、科研支撑的公共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校内各学院(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其它直属单位等。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切实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实验室管理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管理要求,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开放与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系。为优化管理模式,强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益,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求设置实验中心。

第七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实行责任人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管理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二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信息化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和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的专家组成。

实验室建设工作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指导、咨询和监督机构,审议实验室工作中重大事项,为实验室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决策提供咨询。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资产管理、实验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十条  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专项的论证、立项、申报、验收,以及建设过程的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本科实验教学管理,以及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类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申报、建设、管理与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以及省部级及以上科研类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研究基地)的申报、建设、管理与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研究生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相应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做好本单位所属实验室人力资源和设备物资配置;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所属实验室运行管理各项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具体落实学校和相关管理部门对实验室工作的各项管理要求,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实验室发展规划并予以落实;

(二)制定并执行本实验室各项管理细则;

(三)做好本实验室各类物资的采购、使用与保管,以及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室开放服务等日常工作;

(四)落实实验室安全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开展。要合理规划,加强资源统筹,强化前期论证,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有效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空间、人员、资金等配套资源。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与地方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学校建设工程或维修工程的相关管理制度实施。对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如化学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的建设方案应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在建设过程中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实验室建设。通过社会捐赠、校企共建,以及共享实验资源向社会开放获得服务性收入等方式,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申请设立、调整或撤销实验室。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需经过论证评估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实验室人员应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安排,以及实验室工作相关规定与要求,各司其职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设置、聘任等,按照学校人事处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包括实验室安全在内的相关培训。对于须有特定资格要求的岗位(如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操作与管理岗位等),必须在取得相应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统筹做好各类设备物资的配置及实验室更新改造计划。在编制计划前,应开展需求分析和市场调研,对计划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规性,以及预期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估,并合理编制预算。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设备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软件、实验材料、实验用低值耐用品等)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采购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它纳入国家管制的实验材料,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并按规定做好保管、使用、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按相关程序上报。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设备物资的管理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上海海事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开展。

第三十一条  提倡实验室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在保障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鼓励实验室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利用信息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建设、教学与科研实验、日常管理过程中的信息(如人员、建设项目、实验项目、设备物资、维护维修、安全等管理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改进本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信息。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须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本实验室拟开展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按规定进行申报与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须落实安全准入和特定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在实验室内工作(学习)的师生员工必须按规定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开展必要的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知晓)确认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源安全档案,落实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各项专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须制定适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实验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须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实验废弃物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须做好本实验室来访人员(含校内非本实验室人员及校外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知晓)。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接受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开展实验室建设;

(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私自聘用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三)未经批准将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或移至校外放置;

(四)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未获许可存储、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放射品等危险化学品;未获许可购买管制类实验材料;未获许可使用Ⅲ类及以上射线装置;未获许可开展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未进行风险评估及落实防范措施开展有危险性的实验活动;

(五)其它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取消评优资格、调减奖励性绩效等。

以上措施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据实赔偿。构成违纪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沪海大实验〔2014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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