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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9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4-04-26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资〔2023220

  

校内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经研究,决定印发《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23819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3819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实验室。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的教学、科研场所。包括主要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学实验室和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实验室,以及提供教学、科研支撑的公共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级单位是指与实验室有隶属关系的校内各学院(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其它直属单位等。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归口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和监督职责。

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二级单位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开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推进实验室安全规范化管理;研究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事项。

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生处、信息化办公室、后勤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的指导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行使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和贯彻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构建、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与分级分类、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等工作。

第九条  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各自分管工作范围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指导与监督职责。

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实验室安全督查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

基建处与后勤中心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的设计、施工、验收环节。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生培养范畴。

科技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纳入科研项目管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

第十条  强化责任落实,逐级逐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包括学校与二级单位、二级单位与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与实验项目负责人(或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实验室负责人与相关实验人员、实验项目负责人(或教学课程任课教师)与学生等。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安全运行和管理。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所辖实验室及其拟开展的实验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风险源与应对措施;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明确各实验室的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工作。

(一)落实学校和二级单位有关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度;

(二)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包括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危险化学品的统一申购、规范使用与储存,实验室废弃物的规范处置;

(三)落实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要求;完善本实验室相关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如安全警示标识、个人防护用品、急救设施器材、安全用品等;

(四)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隐患的自查与整改;

(五)督促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遵循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按工作场所和岗位的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开展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分类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全周期管理,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特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的采购、运输、存储、使用、转移、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使用台账和相应数据库。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告知,对危险源类别、防护措施、应急预案、安全责任人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在实验室的相关部位应有安全警示与安全标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各相关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运输、存储、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强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气体钢瓶等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辐射安全主要涉及放射同位素(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非豁免的放射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各相关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辐射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加强辐射场所安全和警示设施的建设,严格做好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购置、调拨、备案、保管、使用、报废、处置以及相关人员岗前培训和体检监测等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涉及辐射安全相关场所尤其是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监测。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类设备(含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各相关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要及时办理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落实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与定期检验制度;做好特种设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使用,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严格做到“三落实(落实管理单位、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两有证(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一检验(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一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八条  其它仪器设备安全。加强仪器设备采购、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申请采购前,要对拟购仪器设备的配套设施、操作人员、场所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安装调试时,工作人员的操作流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使用时,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设备和激光设备等存在一定安全风险的仪器设备,务必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实验室水电气安全。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按有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规范实施,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除实验需要配备的加热设备外,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定期对实验室水源、电源、气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应有必须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各实验室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应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定期收集和处理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器材不准借用或挪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为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应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并记录存档。

(二)二级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应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四)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课前须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并加强对学生实验过程的安全指导。

(五)实验室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含外来人员)使用与管理仪器设备、试剂与气体等标准操作规程开展培训和评估,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未达标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未获批准的危险性实验项目不得在实验室进行实验。

(一)各二级单位应组织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教学、科研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课程等)的安全风险评估。由项目负责人(或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在实验项目开展前,对该实验项目的开展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本项目特点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报二级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后,方可开展实验;

(二)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及专业特点,建立符合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操作人员应在取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三)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如安排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校外单位或个人须事先与学校或二级单位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和安全事故责任。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应按照“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工作要求开展。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视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项检查;各二级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须建立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该项目表将根据上级部门的更新作动态调整)的对应条款执行。各相关实验室、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巡查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聘任实验室安全督导员和选拔学生督察员参与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开展不定期的巡查、暗访,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配置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能,配合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方案,并制定后续整改计划。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消除隐患。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应急预案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与完善。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二级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提出整改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由保卫处会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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