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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30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2024-04-26

关于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实验字〔2010412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将《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高等教育  规章制度  实验室  管理办法  通知

上海海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01130日印发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对外开放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发展,我校与校外单位在教学、培训、科研等方面的合作不断加强,校外实验人员利用我校实验场所和设备开展实验的现象日益增多。为加强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的日常管理,保障实验室安全,确保我校教学、培训与科研等实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外实验人员是指:非我校师生员工拟在我校开展实验项目的人员。主要包括:短期培训、进修,科研项目合作等需在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校外单位人员。

第二条       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的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接受、谁负责”的原则。即:校内接受部门(学院,科研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接受部门”)负责校外实验人员在校期间的管理。接受部门的负责人是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落实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实验室对外开放工作管理人员应加强校外实验人员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开展实验室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

 ①校外实验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应具有合法的法人资质证书,并对该实验人员在我校开展实验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我校不接受以个人行为来我校开展实验。

 ②根据校外实验人员拟开展的实验项目,由接受部门确认在不影响本校师生员工开展实验的前提下,具备开设该实验项目的条件。

 ③接受部门应对校外实验人员在校期间的学习、科研活动具有监督与管理能力。

 ④校外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我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施实验室对外开放之前,应办理以下手续:

 ①在接受部门确认满足开展实验室对外开放基本条件的情况下,由接受部门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后,由合作单位或者其下属授权部门与接受部门签定“实验室对外开放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由接受部门将协议书复印件交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②由接受部门协助校外实验人员凭协议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到校保卫处办理外来人员登记手续。

 ③如校外实验人员需在非接受部门所属实验室开展实验的,接受部门应主动与实验室所在部门联系,具体落实实验内容、实验条件、实验时间、实验地点,以确保实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未完成上述第四条所规定相关手续的校外实验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六条       在校外实验人员开展实验之前,接受部门应会同相关实验中心(室)对校外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前的安全教育,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有序;相关实验中心(室)应对校外实验人员开展必要的实验指导。

第七条       根据校外实验人员开展实验的需要,如需增加或更改实验任务、延长实验日期的,由接受部门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验人员在我校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事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上海海事大学临时出入证管理办法》及《上海海事大学资产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

第九条       校外实验人员在实验室期间,应严格执行《上海海事大学实验教学守则》、《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等管理规定,必须服从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与管理。

第十条       校外实验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和实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特别是在开展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实验时,务必明确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明确发生安全事故时的报告程序、急救方法、安全逃生线路等事项,落实安全措施,规范操作,确保实验过程的安全。

第十一条              校外实验人员在实验室期间,如需使用计算机设备,必须得到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严禁未经同意私自拷贝、泄露信息资料,剽窃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校外实验人员一般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实验和学习交流。确需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开展实验的,须得到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开展实验。在该非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由校外实验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              校外实验人员在校期间,如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将终止其在我校开展实验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校外实验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保卫处(安全办)负责会同实验室管理处对校外实验人员开展实验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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