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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2018-10-16

关于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实验〔2014〕151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有序开展的物质条件。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工作(主要包括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下同)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管理,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技术的培训与交流,以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维护维修能力,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力所能及的校验、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做好维护保养、校验和维修记录。如本部门确实无维护维修条件的,应及时报实验室管理处,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落实。

第四条 凡属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在出现故障(人为因素除外)需要维修时,使用部门可直接或通过该仪器设备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联系,办理修、退、赔、换、补等保修手续。

第五条 凡属保修期外的且使用部门无维护维修条件的仪器设备,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计划(包括校验计划和维修计划)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对于不可预见的计划外急需校验或维修的仪器设备,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报实验室管理处。

第六条 如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超过该仪器设备原值的50%,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

第七条 凡需要维护维修属于保修期外的且使用部门无维护维修条件的仪器设备(包括计划内和计划外仪器设备),按下列工作程序办理。

(一)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现状和使用需求,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或校验)申请单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如仪器设备维修(或校验)预算单价在30,000元及以上的或者一次性维修(或校验)累计预算总额在100,000元及以上的,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联系并落实相关单位实施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校验)工作。如一次性维修(或校验)累计预算总额在30,000元及以上的,由设备管理科参照“比选采购”方式组织开展维修(或校验)单位的评估与选定工作。

(三)如一次性维修(或校验)累计预算总额在30,000元及以上的,应由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与仪器设备维修(或校验)实施单位签订维修(或校验)合同。

(四)仪器设备维修(或校验)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或使用部门的要求开展仪器设备的维修(或校验)工作。

(五)在实施单位完成仪器设备维修(或校验)工作后,由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或校验)验收单。验收合格并报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后,由设备管理科会同使用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八条 确需将仪器设备搬运至校外单位进行维修(或校验)的,须经设备管理科同意后,方可送修或送检。

第九条 在实验室自行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所需零配件及耗材的采购工作,参照《上海海事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实验室自行组织开展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过程中,维护维修人员应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操作规程,防止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导致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参照《上海海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09〕427号《上海海事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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