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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18-10-16

关于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海大实验〔2014〕178号

 

校内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下发《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上海海事大学

2014年6月9日

 

附件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和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上海海事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教学实验平台建设项目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及改造项目。

第三条 各学院、科学研究院等教学科研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申请、论证、立项、建设、审批、签约建设合同、实施和验收的程序进行实验室项目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管理处是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过程主要监管部门。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是实验室项目库建设的申报、论证和经费筹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建设部门根据《上海海事大学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要求,组织申报。

第六条 评审

(一)初评:根据申报项目分类,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初评,确定入围项目。

(二)校评: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组织成立校级评审专家组对入围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列入实验室建设项目库。

(三)入库: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汇总立项项目,并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库。

(四)期限: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三年内没有实施建设的,须重新申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筹措情况和使用方向,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遴选工作,提出拟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组长应按《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与实验室管理处签约建设合同。并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书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实验室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建设部门领导下的“项目组长负责制”,由项目组长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物资设备的采购,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物资设备采购与供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 实验用房的使用申请与改造,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家具的购置,按照《上海海事大学关于加强学校物资采购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空调的购置与安装,按照《上海海事大学空调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明火工程作业,按照《上海海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计划。确需变更的,以符合项目建设目标为原则,填报《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单》,根据调整金额的大小,逐级审批。

(一)调整计划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组提出申请,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项目建设部门批准,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调整计划预算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项目建设部门批准,经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调整计划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组长提出申请,项目建设部门批准,经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部门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部门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建设经费审批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

(二)加强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组的领导,负责建设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经费使用、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建设效果和材料上报等监督管理。

(三)组织协调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

(四)根据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考核等要求,对项目组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实验室管理处。

(五)配合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结余经费的统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组长的职责

(一)项目组长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物资设备采购、经费使用、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二)组织协调和安排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工作(物资设备的购置,实验用房的申请和改造,实验家具的购置,设备用电量的核定和电网的改造等)的手续办理,施工监督,工程验收。

(三)根据项目建设进程,及时向项目建设部门提交建设进度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

(四)遵守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负责。

(五)根据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考核等要求,编写书面材料,报项目建设部门。

(六)组织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与汇总工作,在项目结题验收后,汇编成册后,经项目建设部门同意后,提交校档案馆。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八条 检查

(一)建设周期以合同书的进度计划为准,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要进行中期检查。由项目建设部门组织项目组根据《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的建设进度和要求进行中期自查,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二)根据项目建设部门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规划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抽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第十九条 验收

(一)项目建设全部完成后,项目组长填报《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经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实验室管理处。

(二)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组,依据建设项目的《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合同书》和《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以实地检查、答辩等形式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完成。到整改期限还未达到建设目标要求的,提请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讨论,根据项目库管理工作小组意见,将终止项目的执行,同时要追究项目建设部门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部门须连续三年向实验室管理处提交《建设项目效益报告》,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海大实验字〔2010〕122号 《上海海事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沪海大实验字〔2011〕341号《上海海事大学 “085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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